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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08 来源:山东省教科院 点击数:0
 

    鲁教学会函〔2022〕8号

为加强对山东省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山东省教育学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教育学会分支机构,是山东省教育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方面业务活动的二级组织。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山东省教育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应当遵守《山东省教育学会章程》,接受省教育学会的领导和管理,认真完成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山东省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为各专业委员会,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例如“山东省教育学会×××专业委员会”或“山东省教育学会×××中心”,不得直接冠以“山东”“全省”的名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山东省教育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在山东省教育学会授权下发展会员,做好会费收取工作,并由山东省教育学会统一管理。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公章由山东省教育学会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并由山东省教育学会秘书处统一刻制,收纳管理,公章在使用过程中,如遇丢失、损坏等情况,需及时向省教育学会提交书面说明,经省教育学会同意后补(换)刻。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

第七条  山东省教育学会将对工作规范、成绩突出的分支机构予以表彰。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注销

第八条 山东省教育学会根据《山东省教育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撤)销。

第九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驻所;

3.有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十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向山东省教育学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2.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3.挂靠单位证明;

4.分支机构章程(草案);

5.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一般应履行的程序:

1.由该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或学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并由3~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职务)的会员作为发起人,向学会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申请。

2.由省教育学会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经常务理事会审定通过,发布分支机构设立公告。

3.分支机构应在省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审定通过设立的六个月内组织召开成立大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教育学会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并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可注(撤)销该分支机构。

1.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和政治导向问题;

2.已完成机构设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3.组织管理涣散,三年内不开展活动;

4.学会根据工作需要或客观情况变化认为有必要注(撤)销的。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挂靠在理事长或秘书长所在单位。挂靠单位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为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驻所、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应向省教育学会提交下列材料:

1.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2.负责人或常务理事、理事变更须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第十五条 拟注(撤)销的分支机构由省教育学会和分支机构共同成立清算工作小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分支机构不得开展业务活动。

分支机构注(撤)销后应由省教育学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清产核算,并做好资产移交工作,其资产不得在分支机构内部和会员中分配。

 

第三章  分支机构组织制度和活动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业务范围和特点,积极开展相关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处理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职责。

分支机构理事会由相关学科及专业领域的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分支机构理事会换届须提前30天向省教育学会秘书处提交正式书面报告。理事会领导候选人(含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经省教育学会会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按照程序选举产生。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应符合国家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的相关规定和省教育学会《章程》中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不兼任山东省教育学会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代表教育公共利益,不得利用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牟利。

分支机构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产生。秘书长候选人须在分支机构相关学术领域有固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现任分支机构秘书长离开专业技术岗位或退休后,常务理事会须在3个月内提名并产生符合规定的秘书长,并报山东省教育学会备案。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退(离)休领导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任职;港、澳、台地区人士担任理事或理事会负责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理事会负责人中至少有1名中国共产党党员,负责对分支机构所有工作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方向把关。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主办跨省(市、自治区)或全国性的学术会议、交流访问等重大活动,应征得挂靠单位的同意,并及时报山东省教育学会审批;活动结束后须将活动总结报山东省教育学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或与省教育学会其他分支机构联合开展活动,须向省教育学会报批;活动结束后须将活动总结报山东省教育学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在驻地外省内其他地方开展活动时,应通报承办地所在的省辖市教育学会。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得接受社会经济实体的挂靠。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等企业性活动,已经从事企业性活动的,应与企业脱钩。分支机构资产及其所得,不得私分、分红。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应邀参加国际性会议,对外学术交流等外事活动,须提前上报山东省教育学会,由省教育学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出版的报刊、简讯、书籍等须报山东省教育学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要由1人负责信息工作,及时收集整理本专委会的重大活动、重点工作信息。信息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山东省教育学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应按时按要求将上年度工作总结、财务和经费使用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及上年度学术成果报送省教育学会;须配合省教育学会做好年检工作,按规定提交年检材料。分支机构应将当年工作总结及第二年工作计划要点,于当年12月25日前报山东省教育学会。

第二十六条 对年检不合格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分支机构负责人分别给予约谈、警告、撤换等处理。

1.违反《章程》,超出该分支机构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2.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3.擅自冠以“山东、全国”等名称开展活动;

4.违规使用印章、印模;

5.不接受监督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

6.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开展对外、对港澳台地区活动;

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侵占、私分、挪用资产;

8.擅自开设分支机构银行账户或账外建账;

9.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教育学会规定情形。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违反《山东省教育学会章程》和本办法,山东省教育学会可视情节轻重令其检查,予以整顿或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予以注销。

山东省教育学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客观情况变化对分支机构进行调整、合并。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根据省教育学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制定分支机构章程,明确职责与制度。分支机构工作办法需报省教育学会秘书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不得自行签署合作协议,如有需要须由山东省教育学会签署(或授权签署)。

第三十条  组织开展评审、评估、评比和竞赛类活动,需经省教育学会批准。活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公正,评选过程公开透明。评审评比结果需报山东省教育学会备案,并在省教育学会网站公示、公布。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山东省教育学会×××专业委员会或研究中心”,不得直接冠以“山东”、“全国”等名称,也不得称“×××学会”。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可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分支机构应邀参加(举办)国际性或港、澳、台地区会议,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学术交流活动,须提前三个月向山东省教育学会报告,并报山东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不得将自身开展的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第四章  分支机构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得私自办理银行帐号。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由挂靠单位或其他单位代管经费,山东省教育学会有权进行审查备案。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山东省教育学会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按要求收支款项。业务活动经费一次性支出不得超过90%。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在学会授权下发展会员,会费标准按山东省教育学会标准执行。会费由省教育学会统一收取,统一开具由省财政部门印制的“山东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分支机构要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山东省教育学会下拨的会费。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不专设财务,其收费由山东省教育学会财务统一开具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或增值税发票,并统一管理,不得由其它单位代管经费。不得使用自制或未经上报山东省教育学会批准、规定外的其它收款收据。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在开展有关教育服务活动时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有关部门审批的范围或标准,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实行合理收费。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收支情况须向常务理事会公开,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上报山东省教育学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省教育学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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