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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08 来源:山东省教科院 点击数:0
 

 鲁教学会函〔2022〕9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会费是学会一项重要的经费来源,是维持学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缴纳会费是每个成员的法定义务,也是学会成员主人翁的责任感的体现,各会员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义务。

第二条  收取会费的原则是取之有度,用之得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会章程,会费标准应切实遵循“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依据工作成本”的原则确定,同一社会团体对同类会员收取会费应该统一标准,结合会员单位性质不同分别收取会费。根据我会实际情况,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会费标准如下:

1.理事会员单位:每年800元。

2.一般会员单位:每年600元。

3.个人会员:每年50元。

第三条  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应尽的义务,会费收取实行每届一次性缴清(每届四年),各会员应在当年6月底前到本会秘书处缴纳会费,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出具“社会团体统一收据”并加盖本会财务专用章,各会员应按照标准、主动及时缴纳、不得拖欠,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条  会员单位所缴纳的会费不包括学会组织的下列活动:会议、培训或者各项赛事等。(如:资料费、住宿费、餐饮费、参展费、参赛费等)。

第五条  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1.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加强审计,并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2.会费由山东省教育学会统一收取,其中分支机构收取的会费在省教育学会单独设立账目,学会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电子收据》。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单独设立账册,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3.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有益于会员的公益活动。

4.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5.会费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学会开展工作。如宣传教育、技术、业务培训、文化活动、资料印刷、办公场所租赁、召开会议、误工补贴、交通工具、差旅开支、奖励表彰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6.学会常设机构日常工作支出实行主管领导(会长)负责制,专人审批;大项支出如房产、设备购置,或捐助项目等超出会费开支规定范围的,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7.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经会员提出书面申请,报秘书处核准同意,可酌情减免。

第六条  会费的监督

1.会费的收支使用要接受监事会和会员的监督,按照规定每年向理事会、每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情况。

2.学会组织财务审计的审计期间,年检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检查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换届财务审计应于换届大会召开前进行,审计内容为该届理事会任期内的财务情况,变更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更换者任职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单位变更名称的财务审计应对该单位当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3.学会组织财务审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应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严格审计程序,并按照民间组织财务审计报告格式文本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4.学会组织财务审计情况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外,还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省教育学会秘书处。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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