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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关于印发《山东省创新素养培育实验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3 来源:山东省教科院 点击数:0
 

各市教科院(教研室、教研中心):

为落实《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学生创新素养培育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教办字〔2021〕2号),推进我省创新素养培育实验学校建设,现印发《山东省创新素养培育实验学校管理办法》,请结合工作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2023年2月24日     


 

山东省创新素养培育实验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学生创新素养培育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教办字〔2021〕2号)文件精神,推进我省创新素养培育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实验校)管理,推动我省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快促进全体学生创新素养普遍提升,各类创新人才脱颖而出,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结合我省基础教育教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各级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程,实验校建设聚焦学生创新素养培育,探索推进行之有效的创新人才培养方式方法。通过实验校建设,把实验校打造为培养创新人才的孵化器、推广创新素养培育成果的试验田、引领全省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先行者。

第三条  实验校面向全省普通中小学(含高等学校附属学校),逐级申报,择优设立。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四条  明确责任分工

1.省教科院成立山东省创新素养培育实验学校评审及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工作小组),负责协调、统筹相关工作。

2.省教科院负责统一管理,研制实验校建设标准,受理实验校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检查评估和培育建设;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对实验校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3.市、县(区)教研机构具体管理,负责组织本区域实验校的申报工作。实验校确立后,负责对实验校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对实验校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培育工作;定期向省工作小组汇报实验校创建情况。

4.实验校主管部门要建立明确的实验校管理体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并督促与检查实验校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5.实验校校长负责全面履行实验校建设任务,制定并组织实施实验校建设规划,研制相应管理制度、课程方案与教学计划,并推动落实。

第五条  加强队伍建设

实验校须组建包含有学校管理人员、骨干教师和区域教科研人员参加的学校创新素养培育团队。团队成员应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研究成果,具有设计、开发创新素养培育课程的能力,设计、开发和实施发明创造课程的能力,开发多样化选修课程的能力,在队伍建设、资源建设、教学研究、示范引领等方面有明确的目标和任务。

第六条  加强过程管理

1.实验校须在审批通过后一个月内启动建设、培育活动。

2.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面向区域的教研活动,活动方案报市、省教研机构审核,省工作小组面向全省推广宣传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实验校的模范带头、示范带动效应。

3.实验校建设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实验校应每年向市、省教研机构汇报实验校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成果。实验校重大研究动态也可以单独报送省工作小组。

第七条  评价奖惩机制

1.省工作小组通过年度总结、周期报告等形式对实验校进行考核,根据结果对实验校实行动态管理。

2.省工作小组在实验校建设期满组织评估验收。评估工作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3.通过评估验收的实验校,将按照建设情况授予“山东省创新素养培育实验学校”称号。

4.在建设周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限期整顿、撤销实验校资格等处理:

(1)实验校依托单位对实验校建设不重视,没有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支持实验校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

(2)未按计划开展创建培育工作,或未取得有较大影响的成果。

(3)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不诚信现象。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实验校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验校的具体实施细则。各实验校的具体实施细则,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科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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