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文章详细
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关于印发《山东省基础教育教研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2 来源:山东省教科院 点击数:0
 

鲁教科院〔2022〕24号

 各市教科院(教研室、教研中心):

《山东省基础教育教研基地管理办法》已经院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基础教育教研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结合我省基础教育教学实际,推进我省基础教育教研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管理,保证基地建设的质量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基础教育教研基地建设,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各级有关规定,跟进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程,聚焦基础教育教学与管理难题,探索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的新路径。通过建设,把基地打造为:攻克基础教育教学难题的排头兵;推广最新教育教学成果的试验田;引领全省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先行区;培育教研团队和创新人才的孵化器。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三条  省教科院进行宏观管理,负责基地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组织专家对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确定基地建设标准,进行评审和检查评估。

第四条  市、县(市、区)教科院(教研中心)具体(协助)管理,负责对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对基地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基地主持人负责全面履行基地的建设任务,包括制定并组织实施基地建设的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落实日常管理,推进工作进程并向省市教科院汇报工作等。基地所在单位要建立明确的基地管理制度,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并督促与检查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基地基本权利

第六条  省教科院组织专家对基地建设方案和项目研究方案进行指导,并进行专项培训。

第七条  优先推荐优秀人员到省教科院访问学习,获得教科研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  对教研基地取得的具有较大理论与实践价值、对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具有推动作用、并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成果,省教科院将组织专家提炼,并通过召开现场会、向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等多种渠道给予宣传和推广,促进基地之间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第九条  鼓励教研基地在各级各类学术期刊发表研究成果,省科院将组织推动教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并择优统编为基地成果丛书。


第四章  基地基本义务

第十条  健全攻关团队。基地须组建包含各级教科研机构教研员和学校骨干教师参加的教研团队。团队成员8-15人,其中,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三分之一。团队成员承担过有关课题和项目研究,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在教学研究、队伍建设、资源建设、示范引领等方面有明确的目标和任务。

第十一条  落实工作规划。基地设立后,要严格落实工作规划,扎实开展研究实践,按计划形成各项预期成果。

1.教学研究。集中专业力量,梳理教育教学中已有经验、存在问题和面临的挑战,规划研究方向和主题,围绕基础理论、实践应用,进行系统研究,在建设周期内形成富有成效的研究成果。

2.创新机制。建立和完善成员单位和团队成员合作研究机制,不断创新合作研究模式,助力提升四级教研联动机制实效。

3.人才培养。建立教师专业成长培养机制,培养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培育合作型、研究型、发展型教师团队。

第十二条  加强辐射引领。基地要搭建交流平台,围绕研究主题定期开展教学研讨活动和成果推广交流活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面向市域的教研活动,活动方案报省教科院审核,省教科院择优向全省推广。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基地建设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基地应每年向省教科院提交基地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成果。基地重大研究动态也可以单独报送省教科院。

第十四条  基地所有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调查报告、决策咨询报告、研究报告和教学设计等),都应当按学术规范的要求,明确标识基地研究成果,否则不予认定。


第六章  检查评估

第十五条  省教科院通过年度总结、周期报告等形式对基地进行考核,根据结果对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省教科院在建设期满组织评估验收。评估工作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  通过评估验收的基地,将按照建设情况授予山东省基础教育优秀或合格教研基地称号,由省教科院统一授牌。基地建设情况将纳入教研机构评优评先等工作统筹考虑。

第十八条  在建设周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限期整顿、撤销基地资格等处理:

(1)基地依托单位对基地建设不重视,没有提供必要的研究保障条件,支持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

(2)未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或未取得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3)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学术不端现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基地依托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基地的具体实施细则。各基地的具体实施细则,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科院负责解释。

 


       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2022年10月19日


 


上一篇:欢迎使用《当代教育科学》投稿审稿系统 下一篇:关于做好基础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题工作的通知

版权所有: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鲁ICP备16004198号-1 

地址:济南市中区土屋路3—1号 后台管理   

Baidu
map